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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第5條

防疫人員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執行防治措施,採取植物或植物產品樣品時,應請所有人或管理人會同簽認;檢驗後應將檢驗結果通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所有人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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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