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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第6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清除或銷燬之植株,應包括全株;特定疫病蟲害屬土壤傳播性質者,土壤、植物或植物產品之包裝、容器、栽培介質等,應一併消毒或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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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