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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轄區內植物或植物產品發生特定疫病蟲害時,應指派防疫人員立即查報發生特定疫病蟲害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種類、全園種植株數、種植面積及分布範圍,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疫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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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