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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申請自備一般機械封條者,應填具已加蓋申請人公司印鑑及公司負責人印鑑之業者使用自備一般機械封條驗證申請書及保密具結書,並檢附申請書所列文件或物品,逕向業者所在地轄區海關申請書面審查驗證及資格審核,經許可後方可使用。 前項自備一般機械封條之限制類型及驗證基準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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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