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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7條
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物流中心業者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其封條之取得契約訂有限制複製條款者,得申請使用自備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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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
海運運輸業者具備第四條、海運承攬業者具備第五條規定條件,得向海關申請使用自備之高保安機械式貨…
第12條
申請自備被動式電子封條者,其自備封條應符合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及同條第二款第一目規定條件,並依…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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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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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海運運輸業者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使用自備封條:一、設立一年以上。二、業者及供其海運貨櫃進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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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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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經海關登記之內陸貨櫃集散站業者,封條之取得契約訂有限制複製條款者,得申請使用自備封條。
第9條
申請自備一般機械封條以外類別之封條者,應先向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關務署)申請書面審查驗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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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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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申請自備被動式電子封條者,其自備封條應符合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及同條第二款第一目規定條件,並依…
第13條
申請自備主動式電子封條者,其自備封條應符合第二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條件,並依第九條規定辦理。前…
第14條
申請自備封條依第九條規定應檢附CNS17712高保安封條標準驗證合格報告者,得以符合國際標準…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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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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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海運運輸業者、海運承攬業者、物流中心及內陸貨櫃集散站業者使用自備封條加封於海運貨櫃時,應符合…
第18條
航空貨物集散站或物流中心業者使用自備封條加封貨櫃、保稅運貨工具及經海關核准之運貨工具時,應符…
第19條
海運運輸業者經海關許可使用自備封條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海關得依本法第八十七條之一規定,視其情…
第20條
航空貨物集散站業者及物流中心業者經海關許可使用自備封條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海關得依本法第八十…
第21條
依第九條第二項、第六項、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提出之申請書及具結書,其格式由關務署公告…
第2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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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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