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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申請自備主動式電子封條者,其自備封條應符合第二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條件,並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前項自備主動式電子封條,須與海關物聯網全時監控系統相容。 自備主動式電子封條之驗證基準如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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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