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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人民或團體有本條例第五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其刀械及許可證持有人或其繼承人應於撤銷或廢止其許可翌日起十五日內,連同執照報由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給價收購;無報繳人者,由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收繳。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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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