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0條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前條廠商於擊發使用依前條規定許可進口之制式中央底火空包彈後,應清點其彈殼並集中保管,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查驗,並於辦理查驗後銷毀。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