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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各級學校因軍訓教學需要,得申請購置使用、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軍訓用槍砲、彈藥。 前項學校於購置、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前,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及槍砲、彈藥型號、型錄、數量、用途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轉讓者,應於許可之翌日起七日內,連同執照持向原發照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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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