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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人民得購置使用魚槍,每人以二枝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購置使用: 一、未成年。 二、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確定。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持有人攜帶經許可之魚槍外出者,應隨身攜帶執照。 持有人之戶籍所在地變更時,應於變更之翌日起一個月內連同執照、異動申報書,分別報請變更前、後之警察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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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