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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經許可之槍砲、彈藥、刀械,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至少舉行總檢查一次。但為維護治安必要,得實施臨時總檢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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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