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26條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廠商經營刀械輸出入貿易或製造、販賣營業項目者,應檢具申請書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公司申請時,應另檢附經濟部核准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檢附影本者,應加蓋公司圖章及負責人章。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