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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第10條

受文單位傳真作業辦理人員收到傳真公文時,應於文面加蓋機關全銜之傳真收文章,註明頁數及加蓋騎縫章,並按收文程序辦理。 前項傳真公文,如有頁數不全或其他有關問題,傳真作業辦理人員應通知發文單位補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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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