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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第5條

傳真之公文,以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之公文為限。但左列公文,非經核准不得傳真: 一、機密性公文。 二、受文者為人民、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公文。 三、附件為大宗文卷、書籍、照(圖)片,或超過八開以上圖表之公文。 四、其他因傳真可能影響正確性之公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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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