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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第7條

承辦人員對於擬傳真之公文,應於公文原稿適當位置註明;並依規定程序陳核、繕校、蓋用印信或簽署及編號登記後始得傳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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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