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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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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第9條
公文傳真作業發文程序如左: 一、登錄傳真公文登記表(簿),記載受文者、發文字號、案由、傳送日期、時間、頁數及承辦單位(人員)等。 二、加蓋傳真作業辦理人員名章,於公文末頁適當位置。 三、撥通受方傳真電話,確認接收者身分後,開始傳真。 四、傳畢再通話對照傳真頁數無誤,文面加蓋傳真文件戳,附原稿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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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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