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 第4條

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第4條

各機關應指定單位或指派適當人員,負責辦理公文傳真作業。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