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 第2條

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第2條

機關公文傳真作業,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但總統府及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四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辦法之規定,於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適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