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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第10條

機關辦理實地勘查後,應依廠商應徵文件及勘查紀錄,就房地情況、交通情形、環境衛生、價格、發展潛力、有無現存或潛在糾紛或效益分析等,認定適合需要者。 前項適合需要者之認定,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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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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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