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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 第11條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第11條
機關與認定適合需要者之議價,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並載明於徵選文件: 一、適合需要者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適合需要者有二家以上者,依適合需要順序,自最適合需要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適合需要順序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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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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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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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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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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