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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第7條

機關採購房地產訂有底價者,訂定底價時應考量當地近期買賣實例、實價登錄資訊、政府公定價格、評定價格或標售之價格、房地漲跌趨勢及當地工商業榮枯等情形;並得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者估價。 前項底價,得依第十條於認定符合需要之廠商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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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