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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第3條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應先編擬計畫依規定層報核定。 前項計畫應包括採購房地產及指定地區採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並參照政府公定或評定價格及附近買賣實例或其他徵信資料,詳估採購金額及其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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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