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 第13條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第13條

機關依本辦法洽廠商議價或協商時,應規定廠商代表攜帶身分證、印鑑、產權憑證正本及其他相關資料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