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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第8條

參加房地產應徵之廠商,應為房地產之所有權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屬代理人者,應於決標前提出由所有權人出具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委託書。但屬租用且租用之標的為共有者,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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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