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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第22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申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之核(換、補)發、變更、展延,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網路傳輸系統為之。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申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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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