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 第6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第6條

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於有效期間內因毀損或滅失時,運作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申請書及附件五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逾前項期間,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運作人應於通知翌日起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換發或補發。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