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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 第1條

為尊重當事人之程序主體地位及程序選擇權,增進人民對裁判之信賴,並 疏減訟源,特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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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