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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 第17條

申請民宿登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地方主管機關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一、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辦理。 二、不符本條例或本辦法相關規定。 三、經其他權責單位審查不符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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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