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民宿管理辦法
› 第19條
民宿管理辦法 第19條
已領取民宿登記證之民宿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廢止其民宿登記證: 一、喪失土地、建築物或設施使用權利。 二、建築物經相關機關認定違反相關法令,而處以停止供水、停止供電、封閉或強制拆除。 三、違反
第八條
所定民宿申請登記應符合之規定,經令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四、有
第九條
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不得經營民宿之情形。 五、違反地方主管機關依
第八條
第三款但書或
第十一條
第二項但書規定,所為保留民宿登記證廢止權之附款規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8條
看 民宿管理辦法 全文
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