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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 第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經營民宿: 一、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曾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九十八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刑確定,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五年。 五、經地方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規定撤銷或依本條例規定廢止其民宿登記證處分確定未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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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