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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
› 第9條
民宿管理辦法 第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經營民宿: 一、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曾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二十二條
至
第三十一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三十一條
至
第四十二條
、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
第二百三十一條
至
第二百三十五條
、
第二百四十條
至
第二百四十三條
或
第二百九十八條
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刑確定,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五年。 五、經地方主管機關依
第十八條
規定撤銷或依本條例規定廢止其民宿登記證處分確定未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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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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