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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 第5條

第 二 章 民宿之申請准駁及設施設備基準
民宿建築物設施,應符合地方主管機關基於地區及建築物特性,會商當地建築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制定之自治法規。 地方主管機關未制定前項規定所稱自治法規,且客房數八間以下者,民宿建築物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部牆面及天花板應以耐燃材料裝修。 二、非防火區劃分間牆依現行規定應具一小時防火時效者,得以不燃材料裝修其牆面替代之。 三、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二月十六日以前興建完成者,走廊淨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走廊一側為外牆者,其寬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走廊內部應以不燃材料裝修。六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至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間興建完成者,同一層內之居室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地下層一百平方公尺以上,雙側居室之走廊,寬度為一百六十公分以上,其他走廊一點一公尺以上;未達上開面積者,走廊均為零點九公尺以上。 四、地面層以上每層之居室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層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其直通樓梯及平臺淨寬為一點二公尺以上;未達上開面積者,不得小於七十五公分。樓地板面積在避難層直上層超過四百平方公尺,其他任一層超過二百四十平方公尺者,應自各該層設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樓梯。未符合上開規定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各樓層應設置一座以上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或地面。 (二)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五十公尺。 (三)直通樓梯應為防火構造,內部並以不燃材料裝修。 (四)增設直通樓梯,應為安全梯,且寬度應為九十公分以上。 地方主管機關未制定第一項規定所稱自治法規,且客房數達九間以上者,其建築物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部牆面及天花板之裝修材料,居室部分應為耐燃三級以上,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部分應為耐燃二級以上。 二、防火區劃內之分間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三、地面層以上每層之居室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層超過一百平方公尺,雙側居室之走廊,寬度為一百六十公分以上,單側居室之走廊,寬度為一百二十公分以上;地面層以上每層之居室樓地板面積未滿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層未滿一百平方公尺,走廊寬度均為一百二十公分以上。 四、地面層以上每層之居室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層面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其直通樓梯及平臺淨寬為一點二公尺以上;未達上開面積者,不得小於七十五公分。設置於室外並供作安全梯使用,其寬度得減為九十公分以上,其他戶外直通樓梯淨寬度,應為七十五公分以上。 五、該樓層之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四十平方公尺者,應自各該層設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樓梯。 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地區之民宿,其建築物設施基準,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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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