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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 第18條

已領取民宿登記證之民宿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地方主管機關撤銷其民宿登記證: 一、申請登記之相關文件有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民宿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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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