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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 第11條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11條
前條第二項第十二款招商文件,除包括同條項公開徵求內容外,並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須知。 二、投資契約草案。 三、附錄:指與個案或用地相關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申請須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投資計畫書之主要內容及格式。 二、申請案件之評定方式及評審時程。 三、主辦機關承諾及配合事項。 四、議約及簽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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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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