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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 第7條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7條
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設施案件,經初審通過後,主辦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間內,依初審結果擬具投資計畫書及投資契約草案,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投資計畫書內容,視個案性質包括下列事項: 一、公共建設目的及民間興辦項目、方式。 二、土地、設施使用計畫。 三、興建計畫。 四、營運計畫。 五、財務計畫。 六、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 七、需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 八、其他法令規定文件。 第一項投資契約草案應載明事項,至少應包含本法
第十一條
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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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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