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機關於申請人提出可行性評估報告後,依下列程序辦理初審:
一、審查可行性評估報告,並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協助。
二、依本法
第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公聽會。
三、與申請人協商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其涉及預算者,應依本法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或由各該地方政府自行核定。
四、核定可行性評估報告。
申請人有二人以上時,主辦機關依前項第一款審查可行性評估報告,得審查通過多名申請人,並按其可行性評估報告完整性及公共利益效益性排定順位,並通知各申請人後,續行辦理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初審程序。有未完成初審程序情形時,主辦機關得按所排定順位再依序辦理初審。
主辦機關依第一項程序辦理之初審通過者,為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設施之案件,不以一人為限;為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之案件,以一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