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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 第17條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17條
民間自行規劃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申請人,誤向主辦機關所屬機關(構)提出申請者,該機關(構)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七日內,移送主辦機關或依本法
第五條
第二項規定報經主辦機關授權執行,並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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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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