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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8條

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設施案件,主辦機關應於初審通過後,成立甄審會審核前條第一項投資計畫書,並將核定後之投資計畫書,納入前條第一項申請人提出之投資契約草案,續行辦理議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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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