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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劃構想書應記載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基本資料。 二、土地、設施基本資料:包括使用土地、設施之範圍、取得或提供方式。 三、規劃構想:包括土地、設施使用構想。 四、對公眾使用及公共利益之評估。 五、需政府協助事項。 六、其他有關規劃構想事項。 申請人提出之規劃構想書,經主辦機關評估不符合政策需求者,應逕予駁回。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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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