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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 第5條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5條
第三條
第三項申請人提出之可行性評估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主辦機關於政策公告載明: 一、公共建設目的及民間興辦項目、方式。 二、民間參與效益及政府效益。 三、市場。 四、技術。 五、財務。 六、法律。 七、土地及設施取得。 八、環境影響。 九、國家安全及資通安全疑慮之威脅。 十、需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 十一、其他。 前項第一款興辦項目包含附屬事業者,應載明其辦理目標及達成該目標之項目及內容。 第一項第七款應載明土地、設施取得所有權或使用權之時程、方式及其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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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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