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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3條

主辦機關依申請或政策需求辦理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應進行政策公告。 前項政策公告辦理之時機如下: 一、由申請人向主辦機關提出規劃構想書,經主辦機關納入政策需求考量後辦理。 二、由主辦機關依政策需求辦理。 第一項政策公告應載明事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並應包含向民間徵求可行性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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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