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 第10條
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第10條
各級學校為水下文化資產人才培育或教育宣導,得擬具計畫,就學分學程、學位學程、相關系所、學碩博士專班、產學專班之設立與運作及相關課程,或其他形式之教育宣導,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主管機關得洽請大學校院擬具前項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合辦學分學程、學位學程、相關系所、學碩博士專班或產學專班。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