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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 第14條
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第14條
受補助者應繳交成果報告與其電子檔、著作權相關授權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正本各一份予主管機關備查。 受補助者應擔保於執行補助案期間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致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權益遭受損害,受補助者應負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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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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