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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第12條

依本辦法申請經獲核定之補助計畫,應按原核定計畫執行;其有調整或變動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變更,並納入後續申請補助之審查參考。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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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