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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第7條

從事或參與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管理、修復、典藏、展示、研究、人才培育、教育宣導工作,或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各類水下文化資產活動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依前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者(以下稱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擬具計畫及相關資料,於每年主管機關公告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 如有具時效性、特殊性之案件,得以專案方式辦理,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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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