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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第13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獎勵或補助;已獎勵或補助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之獎勵或補助: 一、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或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相關法規而受處分者。 二、執行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之計畫有重大違約紀錄者。 三、未依核定之計畫內容執行。 四、申請獎勵或補助時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或資料。 五、同一申請事實重複申請。 六、違反核准處分之附款。 七、獲補助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因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獲補助之法人、非法人團體,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八、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給予獎勵或補助有偏頗之虞或顯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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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