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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第2條

對於從事或參與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管理、修復、典藏、展示、研究、人才培育、教育宣導工作有貢獻者,或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各類水下文化資產活動著有績效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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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