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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第3條

本辦法之獎勵,應由下列單位或人員(以下併稱推薦人)推薦: 一、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構)。 二、各級學校。 三、水下文化資產相關法人或團體。 四、曾任或現任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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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