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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第7條

審查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資格條件之審查。 二、申請人品德調查結果之審查。 三、申請人書狀、辦案稿件、著作評閱成績之審查。 四、辦理面試。 五、其他有關事項之研議或審查。 前項第三款評閱成績之審查,以平均滿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另通 知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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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