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 第6條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第6條
法務部設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會(以下簡 稱審查會),委員由政務次長、常務次長、主任秘書、法律事務司司長、 檢察司司長、人事處處長、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 察總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兼 任,並遴聘檢察官、法官、律師及教授各二人為委員。 召集人由政務次長兼任,因故不能出席時,由法務部部長指定其他委員一 人代行其職務。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