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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14條

特約通譯之日費、旅費及報酬,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國庫負擔。 特約通譯備選人參加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舉辦之通譯相關訓練課程、研究會、座談會等會議,或受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表揚,應邀出席集會者,得經建置法院院長事前許可,準用第十二條規定支領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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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